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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17年第十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暂行)》(渝运输职院〔2014〕190号)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7-11-02 18:10 访问量:
关于印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17年第十次办公会审议通过,
关于印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17年第十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暂行)》(渝运输职院〔2014〕190号)同时废止。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2日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证学院对学生申诉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合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处。
第六条  学院组成申诉委员会专家组(库),专家组(库)组成由学院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也可聘请校外法律、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成员人数为9人或11人。设立常委成员,根据学生申诉案的性质随机从专家组中选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度,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益冲突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诉范围:
(一)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具有学院学籍,或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曾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给予撤销学历证书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生对其他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不受理范围:
(一)非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起申诉的争议事项;
(二)学院已作出校内终局裁决的争议事项;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四)其它不应受理的争议事项。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填写《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因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而耽误的,以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无论何种情况,其最长申诉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诉材料不齐全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日期的,经过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同意,可延长至5日。申诉处理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合格的申诉申请表次日起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除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不能按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学校相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处理申诉事项。但申诉事项涉及秘密或者学生隐私的,不应公开。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提出变更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或教务处、相关教学系做出变更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变更意见,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以及变更处分或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应当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无法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申诉委员会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决定。
第二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报告听证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交申诉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2017年第十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渝运输职院〔2014〕19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责编/吴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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