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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18年第一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源: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8-02-02 18:16 访问量:
关于印发《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18年
关于印发《课程成绩(学分)互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18年第一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2018年2月2日
  
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践行“人人有才、人人成才”的教育理念,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育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学分)互认的范围
(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1.  跨校修读或在线学习的课程。
2.  校内跨专业修读的课程。
3.  已明确其就业方向,经学院批准按就业岗位需求学习校内外相关的课程。  
(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
(三)非学历学习成果
1. 参加国家、省(部)级的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文卫艺竞赛、社会实践类竞赛、素质教育类竞赛、创新竞赛、创业竞赛、职业生涯规划竞赛、体育类竞赛等。
2. 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技能等级证书。
3. 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雅思、托福考试成绩等。
4. 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取专利和创新创业奖项、参与众创空间和课题研究、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和自主创业的成果。
5. 学生应征入伍经历。
6. 开放性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实训项目。
7.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经历。
(四)其他可认定的学习证明
第二条  课程成绩(学分)互认办法
(一)跨校或校内跨专业修读、在校修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成绩(学分)认定
1. 跨校或校内跨专业、在线修读的课程,原则上要与申请认定的课程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等教学要求上相同或基本一致,学分等于或高于认定课程。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原则上自学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与院内认定课程的课程标准基本一致。
3. 跨校、校内跨专业、在线修读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其内容和学分与认定的课程差异较大或者无关,可申请认定为选修课程成绩(学分)。
4. 院内公共选修课不得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
(二)非学历学习成果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
1. 竞赛与课程成绩(学分)互认
(1)参加专业核心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含后备选手,原则上均应为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申请认定与本专业当前学期开设内容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属于赛事对应的课程直接认定,其他非对应课程按“****竞赛(模块)”课程予以替换、给予学分。
注:专业核心技能竞赛是指竞赛内容与本专业核心技能课程一致的、省(部)及以上的竞赛或赛项,原则上一个专业核心技能竞赛不得超过2项。
(2)参加其他竞赛获奖者(含后备选手,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原则上只选派大二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相关或相近课程,给予学分。无相关或相近课程可记公共选修课2学分。
注:其他竞赛是指非核心技能竞赛、学科竞赛、文卫艺竞赛、社会实践类竞赛、素质教育类竞赛、创新竞赛、创业竞赛、职业生涯规划竞赛、体育类竞赛等。
(3)竞赛项目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按《竞赛项目与课程(学分)互认对应表》(附件1)执行。
(4)申请认定的课程成绩按竞赛结果予以认定,认定标准见表1。
 
 
 
表1. 获奖情况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标准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 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
专业核心职业技能竞赛 课程 当前学期对应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
成绩 100分或优秀 98分或优秀 95分或优秀 95分或优秀 90分或良 85分或良
其他竞赛 课程 相关或相近课程
成绩 100分或优秀 98分或优秀 95分或优秀 95分或优秀 90分或良 85分或良
 
2.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
(1)原则上申请认定成绩(学分)的证书必须属于现执行并由国家级机构颁发的。
(2)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认定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
(3)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认定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程成绩(学分);与专业无关的可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学分)。
(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按《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与课程互认对应表》(附件2)执行。
3. 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雅思、托福考试成绩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
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成绩可分别认定为《高职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或相近课程成绩(学分)。
等级证书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表
等级证书类别 成绩 认定成绩 认定课程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或其他同等级考试证书 A级 优秀 95分或优 高职英语或相近课程
合格 70分或中等 高职英语或相近课程
B级 优秀 85分或良 高职英语或相近课程
合格 65分或合格 高职英语或相近课程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一级 优秀 90分或优 计算机基础
合格 70分或中等 计算机基础
二级 合格 90分或优 计算机基础及相近课程
三级 合格 90分或优 计算机基础及相近课程
    通过雅思、托福考试,直接计入个人成绩档案,成绩记为优秀,认定高职英语课程学分。
4. 其他非学历学习成果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
(1)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取专利和创新创业奖项、参与众创空间和课题研究、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和自助创业的成果,可认定为相关、相近课程或选修课成绩(学分),原则上一项成果计1-2学分。
(2)学生应征入伍经历,可认定为军事课、社会实践成绩(学分)。
(3)开放性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实训项目和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根据《开放性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执行。
(4)各级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经历(附件3)累计达到48学时,可根据《职业素质教育管理办法》认定职业素质教育积分2分。
5. 其他可认定的学习证明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新增竞赛项目与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竞赛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增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与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填写《新增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与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4),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课程成绩(学分)记载
(一)凡认定为公共必修课程或专业课程,其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原则上按我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
(二)凡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其课程名称和学分可按我院课程库内已有的类似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
(三)若认定课程我院确无类似课程,可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
(四)认定的成绩按照课程性质以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录入。
第六条  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程序
(一)申请者需填写《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附件5),并出具课程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课程成绩证明等佐证材料必须出具有修读学习单位教务处、档案室或考试主管部门的公章(红色印章),成绩证明上要有详细的课程名称、成绩信息以及个人信息。
(二)非学历学习成果需项目负责人根据《竞赛项目与课程互认对应表》(附件1)进行初审,并提出替换非对应课程的课程名称。
(三)学生所在系对认定的课程及成绩进行审核。
(四)教务处备案,对有异议的送学院学术委员会终审。
(五)课程所在系根据审批结果,调整学生教学计划并录入课程成绩,教务处对成绩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凡提交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等行为,一经查实,课程成绩(学分)认定不予通过;已经审批通过的,取消其认定的课程成绩(学分)。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院《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课程成绩(学分)原则上不能重复认定,一经认定不得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高职在籍在校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8年第一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竞赛项目与课程互认对应表
2.  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与课程互认对应表
3.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表
4.  新增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与课程成绩(学
分)认定申请表 
5.  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
 
( 责编/吴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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