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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6-09-18 18:15 访问量: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及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处、系、部、室: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及学生生源地信用助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及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处、系、部、室: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及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2016年9月18日
 
 
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简称:学院)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资料汇总、协调联系等工作,负责借款学生毕业时做好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向银行通报借款学生就业去向。
第三条  各系成立工作组,党支部负责人任组长,经办人员、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对贷款学生填写各种资料的指导、管理和审批工作。系党支部负责人和辅导员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证明借款人确系本系本班学生、所填材料客观真实,负责加强贷款学生的管理及诚信教育。
第四条  资产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管理、冲缴借款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高职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新生直接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信用社、银行等机构咨询;在校生在开学前须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所在系出据的所缴费用证明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申请途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按其户籍所在地向当地教委指定的助学贷款机构申请。
第十条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一条  需在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借款人国家助学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四)父母和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证明同学的学生证复印件,证明教师的教师证复印件);
(五)家庭贫困证明(必须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附:有关部门出具家庭贫困证明时,必须对借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进行明确说明)
(六)贫困认定表;
(七)重庆市普通高院助学贷款登记表;
(八)经办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各系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贷款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将贷款学生汇总表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系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汇总表;
(二)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院送达的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无误,与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指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应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各系应监督贷款学生贷款的使用。对于未按要求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各系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院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专科不超过九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它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院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院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见证人须将贷款学生的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变化情况告知各系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函告经办银行;贷款学生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见证人、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方式以及还款情况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院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系应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并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的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纪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学院、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院,学院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责编/吴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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