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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来源: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21-11-09 18:29 访问量: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不超过六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新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学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并确认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校在初审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创新创业、应征入伍、身体原因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及程序
1.新生因创新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可连续保留3年,学生凭创新创业证明材料完善《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附件1)手续。
2.新生因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至退伍后2年,手续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办理。
3.新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可连续保留2年,学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完善《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附件1)手续。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2),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合格后,按申请入学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经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一)复查主要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是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程序和办法
1.教务处提供初审后已注册学籍名单。
2.招生就业处负责对复查主要内容的第1、2项信息进行复查;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对复查主要内容的第4项信息进行复查;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复查主要内容的3、5项信息进行复查。
3.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各二级学院将复查中发现的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三)复查结果处理
1.复查合格者,正式取得学籍,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登记表》(附件3)填写工作并装入学生档案。
2.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报请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将事假证明材料交寄辅导员;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效;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请假需经辅导员核实、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学生处批准后,方为有效。暂缓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特殊情况不超过六周,返校时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附件11)并附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提交办公会审议,经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后,按退学处理。
(四)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及考核。
第八条 学生可依据国家大学生资助政策申请助学贷款或学校其他形式资助,按相关政策履行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修读年限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高职学制为3年;中职直升高职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可超学制年限2年。
第十条 除创新创业、应征入伍以外,其他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延长修读年限须在三年级(普通高职)或二年级(“五年一贯制”高职段)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开学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长修读年限申请表》(附件5),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级教学班参加教学活动,其学费标准按其所在年级专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专业核心课程为考试,实践课程、部分公共基础课程、非专业核心课(选修课)可以为考查。
(一)考试课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考查课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实施。
(二)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评定,过程性评价可采取课堂表现考评、期中测试、分项目测试、课程单元设计/报告、随堂测试、课后作业评价、线上学习评价等方式,结果性评价可采取期末闭卷笔试、期末开卷笔试、期末实操考核、课程设计/报告、口试、机试、撰写论文、技能测评、获取等级证书等方式进行。
(三)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所占比例均应在课程标准中明确并于授课初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课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讲座或部分选修课采用两级制(及格、不及格)记载,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该门课程成绩、学分和绩点。
百分制、五级制计分与绩点换算关系如下:
序号 分数段 对应等级 五级制对应成绩 对应绩点
1 59分及以下 不及格 50分 0
2 60-69分 及格 65分 1.0-1.9
3 70-79分 75分 2.0-2.9
4 80-89分 85分 3.0-3.9
5 90-100分 95分 4.0-5.0
注:绩点=总评成绩/10-5,59分及以下的不获得绩点。补考合格后该课程绩点认定为1.0。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检测根据晨练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生理缺陷、因伤残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开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由体育课教师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保健活动,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无故缺席超过本门课程或者一个教学环节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平时成绩记为不合格,取消期末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取消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提交学生名单至教务处审定。凡取消期末考核资格者,不得参加补考,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核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学生在课程考核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
缓考随补考进行,并按正考评定和记载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记载和归档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根据需要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教务处予以记载并保留3年。3年内学生重新录取,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诚信记录制度,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要做好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撤销其获得的成果和荣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与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考取职(执)业资格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相应课程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教务处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教育教学活动相应的课程及学分,招生就业处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
第五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课程补考成绩要如实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安排课程补考,必须重修:
(一)取消期末考核资格者。
(二)旷考者。
(三)因考试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实训课程。
第二十四条 补考不合格或无补考资格的课程须申请重修。重修分为跟班重修、编班重修和辅导重修。
补考与重修具体要求详见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辅修、免听、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有余力,可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学校辅修专业管理有关规定选修第二专业。达到第二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自学能力强或学有余力的学生(原则上为上一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均在良好及以上者),可申请免听。学生免听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2门,专业核心课不得免听。
(二)因出国、创新创业,可申请非专业核心课(选修课)课程免听。
(三)学生本人在开课后一周内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附件6),由辅导员签字、任课教师审核、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四)免听学生应随开课班级参加课程考核。考核不合格,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二十七条  体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及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已修读过或通过其他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前2周提出免修申请,免修课程成绩认定参照学校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士兵可免修军事技能、军事理论课程及体育类课程,但根据个人意愿,也可修读相关课程。
第七章 课程成绩(学分)互认
第二十九条 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的范围:
(一)跨校、跨专业修读的课程。
(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
(三)非学历学习成果。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学分)互认办理程序
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并记入成绩档案(详见学校《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若对本专业不感兴趣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及重庆市教委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不同类别的学生,不能相互转专业,如“三校生”不能转入普通统招形式招生的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等。
(二)通过单招、扩招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招生时确定为订单、定向、委托培养和有其他特殊要求及规定的。
(四)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者。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毕业年级学生。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转专业工作统一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启动。转专业学生需提交《转专业审批表》(附件7),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学校审核通过后在第二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学校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学校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
(二)转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转专业审批表》,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转入学院审核。过时不予受理。
(三)转入学院根据专业需求组织考核,并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后办理转专业事宜。
(四)教务处将审核后的名单报分管校长审批。
(五)学校印发转专业决定后,学生在新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未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六)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当年的缴费标准,完清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转专业未参加转入专业必修课程学习的课程,可由本人申请通过自学或自行到开课班级听课等方式来完成,在期末或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考核;或可通过课程成绩(学分)互认的方式,取得成绩(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高职单招学生、扩招学生;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个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转学程序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须在学期末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留级、退学)申请表》(附件8),说明理由。
(一)转入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报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校长审定后同意转入,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出  
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校长审定后同意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保留学籍)。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研究认为必须休学者。
5. 应征入伍者。
(二)学生因创新创业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可予休学。
(三)原则上毕业学期的学生,不得申请休学;已达到毕结业条件者,不得申请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除创新创业、应征入伍外,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附件9),经辅导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学生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发给休学(保留学籍)证明。
第四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每学期开学初(原则上在3月、9月)教务处对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情况进行清理,对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附件11)附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提交办公会审议,经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后,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执行下列规定:
(一)学生完成休学手续,接到休学证明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附件12)。
(二)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并不得返校参加教学活动和课程考核。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休学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复学时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因创新创业,可保留学籍3年,超过3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要报考其他学校,应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四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2周内凭休学证明申请复学,填写《复学审批表》(附件10)。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证明合格后,方能复学。
(三)应征入伍退役的学生,须提供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退役时间的材料。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无原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不能选择不同学制的专业,缺修的课程应按所缺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进行补修。
第十章 学籍预警
第四十八条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籍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成绩下降、可能无法完成学业的情况下,学校及时提醒、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联系、沟通、协作,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管理办法。
学籍预警的对象是接近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
学籍预警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每学期(新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开学初补考后1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九条 学籍预警等级与对应条件
(一)一般性预警
1.一学期有3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含无故缺考、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
2.累积达到4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者。
(二)留级预警
1.一学年有5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者。
2.累积达到7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者。
(三)退学预警
1.一学年有7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者。
2.累积达到9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
第五十条  学籍处理
学籍处理的对象是学籍预警后学习状况未得到改善,学业成绩已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学籍处理在开学补考后进行,处理流程根据第十一章留级与退学规定进行。
第十一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一学年有6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每年10月份,各二级学院进行清查处理)。
(二)累计8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每年10月份,各二级学院进行清查处理)。
(三)未参加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须完成的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四)学生本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留级者(不包含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  军事训练、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形势与政策、安全与心理健康、创新创业课程不计入留级、退学的课程门数。
第五十三条 拟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学生处复核后,除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报由分管教学校长决定外,其他的留级处理均需要通过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留级学生,教务处应及时出具留级决定书并由各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四条 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原考核合格课程成绩有效。
第五十五条 留级学生因本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而无法留级时,可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六条 已留级的学生,在留级处理后的一年内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可以申请返回原年级学习。
(一)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后全部合格。
(二)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参加原年级开设的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下列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每年10月份,各二级学院进行清查处理)。
  1.一学年有8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
2.累计10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八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学生处复核后,除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由分管教学校长决定外,其他的退学处理均需要通过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教务处应及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各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7 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因患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的学生,应有家长或者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并负责离校相关事宜。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  退学处理属学籍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方法和程序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在结业后次月至2年内可申请重修,经学校批准后教务处组织安排重修及考试;所有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具体流程详见《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二)实训实习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结业后连续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6个月及以上,半年后2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查合格,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超过学校最长修业年限且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不再进行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关键信息时,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需对其中一项信息进行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进行审核;对其中二项信息进行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进行审核,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业证书;未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不颁发辅修专业学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已注册学历证书被撤销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不补发学历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第1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1级学生开始执行,2019级、2020级继续执行原《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渝运输职院〔2018〕435号),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实施过程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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