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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22-09-08 18:19 访问量:
关于印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22年第12次办公
关于印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22年第12次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渝运输职院〔2021〕616号)同时废止。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2022年9月8日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风建设,通过表彰先进学生集体和个人,发挥先进示范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入学满一学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校级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校级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院级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导师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申请、审核、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校级设立以下学生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四)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六)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七)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九)优秀(优良)毕业生;
(十)文明寝室室长;
(十一)以上第(一)项至第(十)项各二级学院采取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本学院优秀名单中,可再推荐一名为已申请相应类别的标兵,由学校最终确定标兵名单,作为优秀示范宣传。
第七条  校级设立以下学生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寝室。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部门按校级评优评先项目制定具有本教学部门特色的评优评先细则。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项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宣传展示、通报表扬。
第十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参评各类别先进个人奖项的学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在学习和实践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引理想、坚定信仰;
(二)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三)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集体荣誉感;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内各考试考查科目均合格;
(五)积极向上,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考核合格;
(六)热爱劳动,积极实践,劳动教育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生认可度高;
(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传承良好家风;
(三)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积分在班级排名前15%且为良好以上。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学生干部,学年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工作能力突出,主动为师生服务,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担任先锋领跑培养班学员,积极参加培养项目并合格,主动结合自身优势与特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示范效果明显;
(三)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积分在班级排名前20%且为良好以上;
(四)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期间,积极组织、策划、参加各类班级、校园活动至少5次,在学风、校风、班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五)担任学生干部期间,坚守学生干部工作良好的作风,自觉维护学生干部形象,无任何与学生干部形象不符的言论、行为和投诉。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念,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二)综合素质较高,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明礼修身,勤俭节约,勤于奉献,服务意识强,在同学中模范带头作用好;
(三)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立足岗位,作风扎实严谨,事迹先进,贡献突出。特别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社会公益活动中,在抗击疫情、抗洪抢险等其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应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一)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1.在学校相应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市(省)级相应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全国相应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4.参加国际相应竞赛(比赛)活动;
(二)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
1.在市(省)级相应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全国相应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3.参加国际相应竞赛(比赛)活动。
第十六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先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身体残疾学生或遇到重大变故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主动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并挂靠学校、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
(二)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本学年服务时长为40小时及其以上;
(三)在各级各类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优秀,受到服务单位、活动主办方、服务对象等的表彰、表扬等;
(四)积极践行志愿服务精神,带动身边同学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先进事迹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优秀(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课程(含顶岗实习)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积分位于本班前15%;优良毕业生课程(含顶岗实习)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积分位于本班前30%;
(二)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至少一次奖学金,且曾被授予除奖学金以外的院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优良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至少一次奖学金,或曾被授予除奖学金以外的院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三)参加政府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市级以上二等奖及以上,创新创业取得较好成果,课程(含顶岗实习)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积分位于本班前20%,可评选为优秀毕业生;参加政府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市级三等奖,创新创业取得一定成果,课程(含顶岗实习)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积分位于本班前30%,可评选为优良毕业生;
(四)在校期间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普通话二乙及以上证书、英语应用能力B级及以上证书、计算机全国一级及以上证书(以上证书获得其一即可);
(五)满足以上条件且获得职业或技能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文明寝室”“文明寝室室长”评选办法:
(一)“文明寝室”“文明寝室室长”评选另见学校学生寝室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 班级学习氛围好、纪律严明。课堂纪律好,学年平均出勤率在95%以上;
(二) 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不得低于90%,补考通过率95%以上;
(三) 申请先进班集体班级必须为已成功立项为职业素质教育示范班的班级;
(四)班级全体学生无违纪情况;
(五)班级寝室内务评分排名前列,班级寝室平均得分占二级学院总班级数前30%;
(六)班级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学生集体、个人通过学校智慧学工平台系统申报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结合拟申报荣誉称号条件,按照要求填写系统内申请表中相关信息;
(二)资格审核与评比:各班级、二级学院将学生申请奖项评选资格、评选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集体、个人在班级、二级学院等范围内组织开展评比并进行公示,班级评比结果公示期为一天,二级学院评比结果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智慧学工平台中审核报备学生处;
(三)审定公示与发文: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集体、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
第二十二条  评选比例
(一)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8%;院级特色项目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0%;
(二)校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8%;院级特色项目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0%;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和优良毕业生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8%;院级特色项目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0%;
(四)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生总数的8%;院级特色项目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  推荐为校级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必须获得本学年度院级相应类别的荣誉称号,各二级教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院级特色项目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推荐为市级先进集体、个人,必须获得本学年度校级相应类别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评选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候选集体、个人的参评资格或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章  榜样塑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团委)、二级学院、班级各级加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宣传,通过展板、挂网等方式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成果汇编,优秀代表进班级宣讲分享经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2年第12次办公会修订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渝运输职院〔2021〕616号)同时废止。

(责编/吴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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