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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21年第1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源: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22-11-28 17:50 访问量:
关于印发《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21年第1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
关于印发《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2021年第1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支持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着力提升校园文化内涵,持续打造品牌特色,不断提升社团活动吸引力和学生满意度,切实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活跃第二课堂,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校在籍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组织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团成员为丰富课余生活、提升综合素质,实现成员共同意愿,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科技创新类、志愿公益类、文化艺术类、体育运动类、职业发展类等类型。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其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提升学生职业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培育和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不得破坏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谋划部署。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 学校党委学工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工作,研究决定学生社团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社团班导师选聘等进行评议审核。
第七条 校团委负责具体指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以及社团班导师日常工作指导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校团委设学生社团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等工作。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社团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注册与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学校在籍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鲜明,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与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与内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利于学生成长成才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至少一名在职教师担任社团指导班导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新社团申请成立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社团班导师确认书及基本情况、社团章程草案等。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先将相应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社团章程、发起人名单及联络方式、发起人个人简历、社团班导师同意意见等材料,将材料提交至校团委;
(二)校团委接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确定其是否具备成立的条件,并确定进入答辩环节。
(三)组织开展社团成立答辩会,由发起人、社团班导师等成员对其成立相关情况进行答辩,答辩通过后,上交学校党委学工部审核,并公布批准成立结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年9-10月,开展学生社团年审工作,审核与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学年社团的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总结报告;
(二)上一学年社团的财务收支明细与经费使用报告;
(三)社团成员构成情况,社团负责人上学年履职情况及个人学业表现;
(四)下学年社团工作计划;
(五)社团班导师指导意见;
(六)其他奖惩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将进行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后的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学生社团,将在评优评先等方面获得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或年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的人数长期不足1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社团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跨校区除外);
(七)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开展的10人及其以上活动的;
(八)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九)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给《社团注册登记表》,该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逾期一个月及其以上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学生社团,由党委学工部审批后,校团委发文予以注销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团体(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并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组织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所有社团成员应为具有学校在籍在读学生;
(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三)社团成员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每学期初向社团报到注册,并按要求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遵守社团章程与财务管理要求,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社团成员,社团有权对其除名。
第十八条 健全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
(一)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求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二)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求每学年至少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次,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五章 学生社团干部任用、选拔与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的遴选与产生:
(一)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且无挂科,职业素质积分应为良好及其以上,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社团负责人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三)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四)学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在社团班导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经审核后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管理、评价与退出机制。由校团委制定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保障学生社团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社团干部将予以免职:
(一)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在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开展社团活动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管理不善引发舆情的;
(五)学期社团干部考核不合格的;
(六)个人行为或言论对学生干部形象、社团形象或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存在个人思想政治素质问题,或出现不良政治言论的。
第六章 社团活动的开展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根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结合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各社团应积极创新社团活动形式,不断提升社团活动的质量与吸引力。社团面向全体社团成员开展的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社团班导师同意并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对外活动须重点指导,严格把关,由社团班导师同意后,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经党委学工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或学术活动,须按学校《大型活动及学术活动报批制度》要求执行。未经许可,校外社团或社会团体不得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社团也不得擅自成为校外团体的个体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能创建网站、新媒体平台、刊物等,确因需要,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学校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社团班导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须加强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坚决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社团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社团班导师是社团活动的安全责任人,须向参加社团活动者告知安全风险,并签订《安全承诺书》,组织参加体育竞技类等涉及安全的社团活动须要求参与者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做好安全应急预案,且活动现场须有专业老师在场。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须建立计划总结与台账管理制度,对活动开展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归档与整理,对开展情况及时反馈,学期结束后,按要求及时提交社团活动开展情况与总结。配合管理部门对社团活动的监管、考核,学校依据各社团表现及相关记录台账,每学年评选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
第七章 社团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 地、设备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支持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收取适当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经费仅用于社团活动的开展,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活动经费预算应在社团全体大会上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社团活动经费由社团财务部专人管理,建立专门的财政收支账目表、正规账本,定期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社团联合会定期检查监督各社团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学校须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合格后,方能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团经费使用购买时,须向商家索取正规票据,不得虚开假发票,虚报金额或伪造票据。如发现违规,立即撤销当事人职务,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社团奖惩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育人实效,学校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工作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社团工作集体(个人)、社团活动以及社团班导师等予以评优表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社团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削减经费、警告、暂停活动至强制取缔等处理: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不注册或者无故延期注册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活动审批通过但未如期举办,且未及时说明原因的;
(五)未经审批违规举办活动或者未按审批内容开展活动的;
(六)举办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者师生作息,收到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七)违规收取费用的,财务账目收支不清,或者出现挪用、滥用经费等现象的。
第三十七条 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注销:
(一)经社团大会决议注销;
(二)社团会员一学年内人数不足10人;
(三)社团未按规定提交学期计划总结及相关活动资料;
(四)社团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或未参与学校组织的和社团相关活动的;
(五)社团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
(六)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的;
(七)社团开展营利性活动,会费管理混乱,且屡禁不止的;
(八)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外出活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受到处理的学生社团,视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至撤销社团职务等处分。受到暂停活动处理并责令整改的社团,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受到强制取缔处理的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应对其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和跟踪教育。对于屡劝不改的社团成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1年第1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本社团的章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责编/吴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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